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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45号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45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梁劭文,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宇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