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45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梁劭文,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宇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