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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法执字第9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罗艳青,职工。委托代理人莫绍群,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艳青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艳青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少华

审 判 员  薛有刚

审 判 员  张维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肖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