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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51号

原告许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许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