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场镇,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1257716。
委托代理人:李莉,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培元,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张爷楼街54号附5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5409127714(系原告父亲)。
被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天兰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203262686。
委托代理人:徐鹏程,仪陇县金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审判员 曹海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儒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