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季斌。被告王伟。被告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斌与被告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刘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季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海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