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诸昌民初字第418号

季斌与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斌,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刘瑞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季斌。被告王伟。被告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斌与被告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刘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季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海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