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2012年6月20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下欠20000元于201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李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子岗
审判员 孙海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志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