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绍执民字第137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
负责人:陶友根,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亮。
被执行人:朱佳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亮所有的位于绍兴县钱清镇西后街永通花园f幢06-08号三间营业房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86000元(06号建筑面积22.35平方米,07号建筑面积30.30平方米,08号建筑面积27.89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0)第50号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4月9日,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拍卖未能成交,2012年5月21日以上次保留价的80%再进行拍卖,2012年6月8日买受人徐敏以71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高亮所有的位于绍兴县钱清镇西后街永通花园f幢06-08号三间营业房(06号建筑面积22.35平方米,07号建筑面积30.30平方米,08号建筑面积27.89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0)第50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徐敏(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敏起转移。 二、买受人徐敏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新祥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