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6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
被告:李久诗,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家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告李久诗、李家军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官军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久诗的拖拉机。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久诗拥有的农用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