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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0号

高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0号申请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