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民一初字第197号

宋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翟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宋营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翟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程屯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宋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迎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