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宋营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翟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程屯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宋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迎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