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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344号

王兆娟与王秀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兆娟,王秀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344号

申请人:王兆娟,女,汉族,22岁,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

申请人:王秀广,男,46岁,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人王兆娟与被申请人王秀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秀广所有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秀广所有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