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大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大名县大成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名县大成牧业有限公司,朱章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大名县大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焕江。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大成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大成牧业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文资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