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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407号

矫革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矫革庆,牛锡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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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矫革庆。被执行人牛锡祥。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矫革庆与被执行人牛锡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清芬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