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矫革庆。被执行人牛锡祥。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矫革庆与被执行人牛锡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清芬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