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0078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梦茹,女,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贾梦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