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商外初字第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田中利平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田中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0号。负责人朱曙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丽萍。被告田中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雨花支行)与被告田中利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雨花支行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中利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农行雨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雨花支行撤回对被告田中利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行雨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袁奕炜

代理

审判员  张晗庆

代理

审判员  桂 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笑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