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0号。负责人朱曙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丽萍。被告田中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雨花支行)与被告田中利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雨花支行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中利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农行雨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雨花支行撤回对被告田中利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行雨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袁奕炜
代理
审判员 张晗庆
代理
审判员 桂 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笑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