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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296号

刘XX、王XX与刘XX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刘XX,系申请执行人长子。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刘XX、王X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2012年度的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继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