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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109号

宋义昌申请执行田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义昌,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109号申请人宋义昌,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义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伏成名下财产13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