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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323号

杨俊飞与杨占兴、韩立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俊飞,杨占兴,韩立平,蒋勋标,徐细长,蒋勋涛,蒋建平,王鑫磊,邵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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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勋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细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勋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敏。

上诉人杨俊飞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俊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