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勋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细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勋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敏。
上诉人杨俊飞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俊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