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4号
原告:陈长生,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士勤,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与被告金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生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