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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保字第00014号

韩爱国与陈一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韩爱国。被申请人陈一波。

申请人韩爱国与被申请人陈一波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MV0**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MV0**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