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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69-1号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69-1号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被执行人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成果。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大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