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60-1号申请人蒲光全,男。被执行人陈德金,男。被执行人谢桂英,女。(系陈德金之妻)关于蒲光全与陈德金、谢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0)南溪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德金、谢桂英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蒲光全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德金、谢桂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