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桂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列庭。
上诉人蒋桂英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5月7日送达蒋桂英,但其在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不符合上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蒋桂英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柳维元
审 判 员 金 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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