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