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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773号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