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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6号

冀清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清霞,徐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冀清霞。被执行人徐振国。。申请执行人冀清霞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书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