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李银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文证经字第14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银生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被执行人李银生扣划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李银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文证经字第14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银生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