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8元。该案在执行中,经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