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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45号

陈某某申请恢复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8元。该案在执行中,经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