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615号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韩全啟。
被告:杭州汉天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辉。
委托代理人:凌云翔。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汉天网吧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汉天网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