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43��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国
审 判 员 张文月
人民陪审员 冯建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搜索“”
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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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43��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国
审 判 员 张文月
人民陪审员 冯建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