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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343号

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穆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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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43��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国

审 判 员  张文月

人民陪审员  冯建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