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30号
原告:鲍波。
被告:谢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波与被告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波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波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