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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730号

鲍波与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波,谢晓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30号

原告:鲍波。

被告:谢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波与被告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波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波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