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XX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文证经字第1100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
被执行人XX扣划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XX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文证经字第1100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