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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732号

方某与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方某,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732号

原告:方某。

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6月12日以被告洪某已承诺在本学期结束前办妥儿子洪志超的转学手续,并承担洪志超高三的学费、生活费、补习费等合计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

审判员  张凌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