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691号罪犯曲么日伍,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日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785号、(2010)成刑执字第5647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么日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5.5分。另查明,罪犯曲么日伍被处罚金5000元,金阳县对坪镇人民政府2011年5月21日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曲么日伍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曲么日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洁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