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白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白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