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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白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