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38号申请人岳XX,男。被执行人陈X,男。本院于2011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人岳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工资2490元已扣划至本院,其余工资帐户已被冻结。除此而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向全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继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