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13号原告惠某。委托代理人乔丽坤,女,无业。被告席某甲。被告席某乙。被告席某丙。被告席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300元,剩余1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