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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295号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朱某。

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叶乃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 判 员 徐公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