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45号罪犯邹盛远,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青白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盛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盛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135分。另查明,罪犯邹盛远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尚未履行,四川省习水县温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盛远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盛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