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田某某,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2012年6月8日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100元。至今,原告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
代理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