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25号
原告:高凤娟。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曾怀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娟诉被告曾怀广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娟撤回对被告曾怀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