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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183号

曹爱军与陈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爱军,陈永文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曹爱军,农民。被告陈永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军与被告陈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曹爱军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青

审 判 员 韩 阳代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