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曹爱军,农民。被告陈永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军与被告陈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曹爱军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青
审 判 员 韩 阳代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