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101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杨芳。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
被告:上虞上百一百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小水。
委托代理人:魏泽峰。
委托代理人:陈立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上百一百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上百一百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上百一百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上百一百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25元,依法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秦善奎
人民陪审员 唐冬良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