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冯欢。被告李蔺。被告郑光荣。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双流广都天府景秀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欢与被告李蔺、郑光荣,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双流广都天府景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欢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欢撤回��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冯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