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整层。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谢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杰,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文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