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1)离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马荣勇。被执行人刘谈大。申请执行人马荣勇与被执行人刘谈大欠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谈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荣勇欠款10500元,诉讼费346元,执行费57元。共计10903元,被执行人刘谈大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0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