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离执字第137号

马荣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荣勇,刘谈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1)离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马荣勇。被执行人刘谈大。申请执行人马荣勇与被执行人刘谈大欠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谈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荣勇欠款10500元,诉讼费346元,执行费57元。共计10903元,被执行人刘谈大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0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