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830号
原告:金丽英。
被告:倪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英诉被告倪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丽英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金丽英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范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琦 来自:
金丽英与倪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830号
原告:金丽英。
被告:倪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英诉被告倪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丽英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金丽英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范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