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苏建华,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东,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该行员工。
被告:谢赫,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谢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9元,减半收取28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东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