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告临沭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大街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