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481号
原告:嘉善申信塑料制品厂。投资人:周伟。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
被告:苏州奥凯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申信塑料制品厂与被告苏州奥凯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申信塑料制品厂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申信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申信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诉讼费2184元,由原告嘉善申信塑料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鲁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