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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68号

李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68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件款30000元。下剩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