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68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件款30000元。下剩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